消费金融公司研究: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,防范金融风险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。 中诚信国际 2024-03-28(6页) 附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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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金融公司研究: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,防范金融风险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。中诚信国际2024-03-28.pdf

摘要:事件2024 年 3 月 18 日,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“金融监管总局” ) 修订发布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 ”或“新办法” ) , 《管理办法》较 2013 年的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试点办法》(修订版)”) 主要变化包含提高准入标准、强化业务分类监管、加强公司治理监督、 强化风险管理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五个方面。2009年7月,经国务院同意, 原银监会颁布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试点办法》”),此后在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成都4地各设立1家机构进行试点, 待积累经验后推广。经过3年试点与总结, 2013年11月,《试点办法》 迎来修订,对主要出资人条件、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, 并按照“一地一家”原则,启动扩大试点申请,随后消费金融公司步入快速发展阶段。 截至2022年末, 全国共有30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展业,贷款余额达8,348.78亿元,同比增长17.48%。 与此同时,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,且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、股权管理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,为满足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、适用现行委任性或准用性规范,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3月正式发布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,新办法主要在提高准入标准、强化业务分类监管、加强公司治理监督、强化风险管理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。提高准入标准方面,《管理办法》 一是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、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,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(由30%重新提升至50%), 一方面意味着符合准入条件的主要出资人范围大幅缩小,未来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难度增加,牌照稀缺性凸显,另一方面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得到强化,且能够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股东资源无法发挥的问题。 二是将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由15%提升至三分之一,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。 三是将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亿元提升至10亿元,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。 截至2024年2月末,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低于50%的消费金融公司有15家,不满足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的有6家,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的有10家。 金融监管总局就《管理办法》答记者问中提到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等, 拟在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, 未来行业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态势或将有所显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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